关于公布实施普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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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4月08日 作者:佚名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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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实施普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 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依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了普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2月5日下发《关于同意各地(市)征收农用地区片价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藏政函〔2021〕9号)及阿里地区行政公署于2021年2月25日下发《关于阿里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实施阿里地区征收农用地区片价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根据批示及通知要求,现将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详附)。 公布内容仅包括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地上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将另行公布。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实施期间,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且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执行,须按此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普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示表
普兰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普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
整系数执行;当征收国有农用地时,仅按安置补偿费用(即区片综合地价60%)结合地类调整系数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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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普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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