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西藏阿里普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 索引号:pnx/2022-00038
- 发文字号:普政发【2022】80号
- 发文机构:普兰县人民政府
- 名 称:普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西藏阿里普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2-06-29
为加强西藏阿里普兰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两侧各10千米,跑道两端外各20千米的长方形区域,具体见附图。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要求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5.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6.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7.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8.升放无人驾驶的飞行器、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
9.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10.燃放烟花爆竹。
11.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机场围界外1000米范围内,从事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挖掘、堆积物体的活动。
12.机场跑道两侧2000米及两端5000米延长线范围内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13.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其中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
(一)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1.以机场跑道使用的矩形范围,长度自跑道中线中点分别至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
2.以机场场外导航台天线中心为圆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范围内。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保护要求
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县级有关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电力、通讯和有高度设施以及设置、使用非民用无线电台(站)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情况的巡视检查,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查处。
(二)违反本规定,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兰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